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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53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南高分院(六十八年第四次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與乙各騎腳踏車一輛平行,在路上邊談邊騎,丙騎機車後面駛來,將超
車之際,乘甲、乙未注意伸手取走甲放於腳踏車前面菜藍上紙袋一個(紙
袋內放有錢包、雨衣),甲被取走紙袋後霎時即經發覺,報警查獲。丙究
竟成立搶奪罪抑或成立竊盜罪?
法律問題:甲與乙各騎腳踏車一輛平行,在路上邊談邊騎,丙騎機車後面駛來,將超
     車之際,乘甲、乙未注意伸手取走甲放於腳踏車前面菜藍上紙袋一個(紙
     袋內放有錢包、雨衣),甲被取走紙袋後霎時即經發覺,報警查獲。丙究
     竟成立搶奪罪抑或成立竊盜罪?
討論意見:甲說:應成立竊盜罪。丙雖然在路上行竊,但係乘甲之不知而乘機竊取甲
        所有紙袋皮包等,並未使用暴力,與搶奪罪之須乘人不備使用暴力
        之情形不同,僅成立竊盜罪。
     乙說:應成立搶奪罪。丙係在路上公然乘甲之不備而奪取甲所有紙袋皮包
        等,其奪取紙袋時使甲不及抵抗,不因奪取時為甲所不知而謂係竊
        盜。故應成立搶奪罪。
     結論:送請核示。
研究結果:某丙究應成立搶奪罪抑或成立竊盜罪,應就具體案情審認,如題旨所示乘
     甲、乙不注意之時,似為不備而非不知,其公然奪取財物之行為,即應成
     立搶奪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