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未具合法醫師資格,在醫院內為求治病患診斷處方,所開處方箋經未
參加診察之合格醫師某乙簽名後交護士注射針劑及配藥。甲、乙兩人是否
成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共犯?
|
法律問題:某甲未具合法醫師資格,在醫院內為求治病患診斷處方,所開處方箋經未
參加診察之合格醫師某乙簽名後交護士注射針劑及配藥。甲、乙兩人是否
成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共犯?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雖無醫師資格,但其處分箋既經乙醫師審查後簽名才交付護士
打針及配藥,即視同乙醫師之行為。甲、乙均不犯罪。
乙說:某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應構成醫師法第二
十八條之罪。某乙在處方箋上簽名,顯係幫助其執行密醫之行為,
應以共犯論。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某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應成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之罪。某乙於處方箋上簽名,如係以幫助他人犯罪意思而之為之者,
應以同條項之罪之從犯論。如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之者,應以共同正
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