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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63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高分檢署監所屬名署八十年度一二審檢察官業務座談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某日夜間潛入某乙之住宅內,正伸右手身體
前傾欲打開衣櫃抽屜時,為某乙當場發現,並送警查辦。試問某甲是否已
著手竊盜行為?
法律問題: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某日夜間潛入某乙之住宅內,正伸右手身體
         前傾欲打開衣櫃抽屜時,為某乙當場發現,並送警查辦。試問某甲是否已
         著手竊盜行為?
討論意見:一﹑肯定說:所謂「著手」,在客觀上咸以密切接近於實行犯罪要件之行
                      為,為實行之「著手」。在主觀上「著手」不外遂行犯罪之
                     一種顯著狀態,亦即達於犯意之客觀化或犯意之飛躍的表動
                     狀態。「著手」觀念不僅為法理上之問題,且係事實上之問
                     題,何者為實行犯罪內容之密切接近行為,何者足以表明犯
                     意之客觀化 (或犯意之遂行性及確實性) ,須從主觀及客觀
                     兩方面,運用一般之經驗,就具體之犯罪事實,觀察而確定
                     之。本件某甲之行為,在客觀上已密切接近於實行竊盜要件
                     之行為,在主觀上其竊盜之犯意業已達於飛躍的表動狀態,
                     應認其已著手,而論以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一號)。
          二﹑否定說:按竊盜罪係指私將化人之物,移置於自己或第三人支配之下
                     ,因此應已著手實現支配其物之行為,始可論有著手竊盜。
                     本件某甲欲行竊之物品在抽屜內,既未打開抽屜,顯未著手
                     竊盜,僅能論以無故侵入住宅罪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
                      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號) 。
         審查意見:採否定說。 (附28.滬上字第八號判例)。
座談會決議:第一梯次:採肯定說。             第二梯次:一﹑採肯定說。
                     二﹑廿八年滬上字第八號判例未敘明行為之態樣,不宜採為
                         依據。
                     三﹑擴張著手之認定,祇要有竊取他人財物之意圖,雖僅在
                         搜尋財物之狀態,亦應認係竊盜之著手。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肯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決議,以肯定說為當。 (參見法務部公報第一三六期
          第八○頁所載法80檢(二)字第八○六號函見解)。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一﹑二十五年上字第四一六八號
          二﹑二十五年上字第六二○三號
         三﹑二十六年上字第二二九九號
     四﹑二十七年滬上字第五四號
         五﹑二十七年上字第一八八七號
         六﹑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八號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20 條 (58.12.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