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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78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彰化地檢(七十五年五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因細故發生爭執,甲竟以腳踢乙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車門門板略
有凹陷,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甲是否成立毀損罪?
法律問題:甲、乙因細故發生爭執,甲竟以腳踢乙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車門門板略
        有凹陷,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甲是否成立毀損罪?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
            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
            部之效用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四十七年臺非字第三四號著有判
            例可資佐證。而本件既僅車門門板略有凹陷,其餘完好,並未使車
            門喪失全部及一部之效用,並未達毀損之程度,自不成立該罪。
        乙說:肯定說。
            查自用小客車車門門板雖僅係凹陷,但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
            凹陷部份之門板效用已喪失,自應成立毀損罪,以求公允。
        討論:多數贊成乙說。
        備註:本案例前均採否定說,但近來採肯定說亦被刑庭採用,故提出討論
            。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惟原紀錄表所載『討論多數
                  贊成乙說』一語中,『討論』宜改為『結論』或『研討結論
                  』。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