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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司經主管官署命令解散並撤銷公司登記後,有無自訴能力?
法律問題:公司經主管官署命令解散並撤銷公司登記後,有無自訴能力?
討論意見:甲說:公司經事業主管官署命令解散,經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申
                請解散登記,並經登記主管官署撤銷公司登記,即喪失行為能力無
                自訴能力。(78台上字第二○四號)
     乙說:解散公司,公司清算,與公司撤銷登記,乃三個效力不同之概念,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其法人之人格即非因解
                散而不存在,有提起自訴之能力,(70年台上字第五○七○號判決
                )撤銷公司登記,對於清算中法人之人格不生影響,仍應有自訴能
                力。
審查意見:公司在清算範圍內,有自訴人能力,擬採乙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以自訴內容為準,自訴內容在清算範圍內視為有自訴能力,否則即
                無自訴能力。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