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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31年上字第 22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犯誣告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既在原審自白其告訴某甲等強借及搶奪
行為為虛偽,縱其自白當時某甲等之搶奪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但處分確定究與裁判確定不同,是其自白仍不得謂非在所誣告之案件裁
判確定以前,按照前開說明,自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0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72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