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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9年上字第 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銀行券,在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第
      四條第二項已有治罪明文,同條例第六條並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收集偽造幣券及其未遂之
      法條,在該條例施行期內,自應停止其效力。
 (二) 被告以桂鈔一百十元交於某甲代為收集偽造之銀行券以供行使之用
      ,某甲尚未著手收集即已被獲,是被告為意圖行使而收集偽券之教
      唆犯,雖被教唆人並未實行犯罪,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仍
      應以未遂犯論。原審竟認被告為收集偽券之正犯,論以收集未遂罪
      刑,殊為違誤。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4、223、53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03 期 2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1 期 50-5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8、51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19、971、1053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13 日 94 年度第 13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二)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二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名已廢止,無
                適用之餘地,判例不合時宜。
3.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