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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9年上字第 24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上訴人於申告某甲等瀆職詐欺案內,並未自白其所告係屬虛構,乃於檢察
官對某甲等處分不起訴確定後,就其自己被訴誣告時,始行自白,核與刑
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合。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0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72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101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且與【六十六年六月七日六十六年
                度第五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所採之三十一年上字第
                二二一一號判例牴觸。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