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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 24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抽選壯丁及訓練,屬於保甲長職務,非保聯處聯丁所得主持,上訴人充任
保聯處聯丁,代壯丁某甲雇人頂替兵役,縱使得有報酬,僅能成立共同使
人頂替兵役之罪,無收受賄賂及違背職務之可言。原審認為犯收受賄賂及
使人頂替兵役二罪,從一重處斷,適用法則,殊難謂合。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66、510、512、513、514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1 期 65-6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14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30、1084-1087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61、1047、1049、
1050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五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現行法制已無「保甲長」、「保聯處聯丁」編制,判例
                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