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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4年上字第 61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無正當之權源占有他人之土地者,如係善意占有,依民法第九百五十二條
、第七十條第一項,固於占有中取得與土地分離之孳息,否則雖其孳息為
占有人所培養,亦仍由分離時之土地所有人或其永佃權人或承租人取得,
此依民法第九百五十八條、第七百六十六條、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為明瞭。故土地所有人
或其永佃權人或承租人收取惡意占有人所培養之孳息,並不成立搶奪罪。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7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18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