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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4年上字第 48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連續預謀殺人,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但書,雖得加重其所犯同法第二百七十
一條第一項法定刑二分之一,但該條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其最高度之死刑,依法既不能加重,以之與舊刑法第二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所定之唯一死刑相比較,仍以刑法為有利於行為人。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6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13 日 94 年度第 13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保留,並加註:
  應注意新刑法已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