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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4年上字第 13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舊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於未滿十三歲人之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刑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則改為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已較舊刑法為寬,關於
刑事責任年齡,自應按照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裁判時之刑法辦理
。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4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