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判例
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
廢最高法院 24年上字第 1063 號 |
裁判日期: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
要 旨: |
窩藏被擄人待贖,在舊刑法時代應認為直接及重要之幫助,處以正犯之刑
,刑法關於從犯並無直接及重要幫助之規定,且其處刑又為得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則刑法為有利於行為人,自不待言。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04 頁 |
編 註: |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13 日 94 年度第 13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