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3年非字第 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告於被害人受傷倒地後,著人將其抬至墟門以外,隨即因傷斃命,即為
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是被害人受傷倒地,已失卻生存上所必要之自救力,
被告雖無扶助保護之義務,乃著人將其抬至墟門以外,究難謂無教唆遺棄
之行為。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36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1 期 58-60 頁
司法周刊 第 1106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4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95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被告著人將被害人抬至墟門以外,其犯意如何,屬事實
                認定問題。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