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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1年上字第 13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謂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係指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後,而自白其陳述係屬虛偽者而言,
若僅於案情無重要關係之事項自白虛偽,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仍
前後一致並無變更者,不能適用該條規定,減免其刑。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0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71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