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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0年非字第 1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法上累犯罪之成立,應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
五年內再犯徒刑以上之罪為條件。所謂徒刑與監禁處分之性質,迥不相同
,本案未發生前,被告因忤逆尊親屬,曾受一監禁處分,但既非受刑法上
之徒刑,自與累犯條件不合。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72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