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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0年上字第 19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本院前以上訴人與甲婦在警署述詞,僅有商酌用鬧羊花將其毒癲云云,是
否確有毒死之故意,抑或僅令麻醉一時以為便利同逃之計,尚待研求,發
回更審。茲經更審結果,以甲婦所述當日祇買鬧羊花二仙重量不及一錢,
核與調查所得每銅元二枚可購買鬧羊花八分至一錢之事實相符,而中醫公
會公函內又稱鬧羊花雖係醉藥之一種,但服食一錢以下不過神經昏亂舉動
若狂,原無何等大礙等語。證諸被害人入醫院時不過些少神經錯亂,一經
療治,即精神如常,似此以少量之麻醉藥給人服食,尚難謂有殺人故意。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64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