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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 15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新刑法關於自由刑,係以年、月規定,並非採用等級制,縱依刑法第二條
但書適用刑律科刑,僅須宣示若干年月徒刑,毋庸贅以某等字樣。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 頁
司法周刊 第 1099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0 期 6~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0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02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目前已無類似用語,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