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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75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解釋文: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
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
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理 由 書:    本件原因案件原告葉水源(下稱原告)以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
          改制為院轄市前為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未經其同意即在其所有坐落於桃園
          市八德區之土地,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為由,以桃園市政府為被告,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起
          訴,請求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惟該院以原告係依據本院
          釋字第 400  號解釋主張上開土地尚不符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隱含確
          認無公用地役關係之請求,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
          救濟為由,以該院 104  年度桃簡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將原因案件移
          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開民事裁定因兩造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而告
          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移送後,分案編號為該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96 號。嗣該院第六庭(下稱聲請人)向原告闡明,其請求可能符合行政
          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
          合併同法第 7  條返還土地之請求,惟原告仍主張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屬民事爭議。聲請人乃以原告係根據民
          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之明確主張,認為本件非屬公
          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而為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該院
          並無受理訴訟權限。聲請人以其就本件有無受理訴訟權限與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上開移送裁定所示見解歧異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聲請本院
          解釋。核其聲請,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統一解釋之要件及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釋
          ,理由如下: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
          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普通
          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 448
          號、第 466  號及第 695  號解釋參照)。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事件,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
          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
              查原告係本於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
          ,起訴請求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
          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
          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亦不受影響。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附件圖表:
資料來源: 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0 卷 1 期 84-158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三十六)(107年11月版)第 909-9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