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司法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解釋文: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
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94-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