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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5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解釋文:
    質權人因有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情形而拍賣質物者,仍應依照本院院
字第九八零號解釋辦理,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
行名義。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2 頁
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附錄)第 11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92-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