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2:1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2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826 號裁定,致本署所
屬各戒治所戒治收容人數遽增,說明有關各戒治所(含分所)班級服務員
之員額編制原則
主    旨:為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826 號裁定,致本署
          所屬各戒治所戒治收容人數遽增,有關各戒治所(含分所)班級服務員(
          下稱班服員)之員額編制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9  年 12 月 8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9611  號函諒達。
          二、按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戒治所附設於(軍事)
              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者,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爰各戒治所(含
              戒治分所)班級(教室)之事務工作,應遴調班服員協助,不得遴調
              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
          三、前揭函說明四(一)有關班服員編制員額限制部分,自文到日起,調
              整為班級(教室)收容人數 50 人以下 3  名、100 人以下 5  名、
              100 人以上 7  名為調用上限。
          四、重申有關班級(教室)之事務範圍及班服員工作項目,請確實依前揭
              函說明三辦理,不得於班服員中另行設立「班長」等類似龍頭性質之
              工作項目,並嚴禁班服員代為執行公權力或其他管理收容人之事項,
              以杜弊端。
          五、另有關戒治所(含戒治分所)班服員之遴調、管理、考核之原則及注
              意事項,仍請依前揭函辦理。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
          新店戒治所宜蘭分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臺中分所、法務部矯正署
          高雄戒治所臺南分所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教化輔
          導組、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安全督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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