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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15:3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631002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分署辦理執行文書之公示送達程序時,仍應將公告黏貼於分署公告欄,尚
不得以電子公告取代之
主    旨:所提建議於本署及各分署外網設置「公示送達」公告專區,以電子公告取
          代刊登新聞紙之方式辦理公示送達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說    明:一、依 106  年 8  月 18 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第 161  次行政執行業務
              會報主席指示事項辦理。
          二、按法務部 91 年 8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10030374 號函釋略以:「
              ……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其本質係屬於行
              政行為,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適用該法……有關『送達』部分,曾經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
              研商結論,認為應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無再輾轉準用其他
              規定之必要(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6 次會議紀錄結論四部
              分參照)……」準此,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辦理動產或不動產等
              執行程序,若相關執行文書需辦理公示送達程序時,應直接適用行政
              程序法相關規定,尚無依貴分署所述應輾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必要,合先陳明。
          三、次按,「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
              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
              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定有明文。又
              有關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是否包括電子公布欄之
              疑義,前經法務部 2  次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認不宜將
              該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解釋為包括電子公布欄,且參考現
              行「事務管理手冊」係將「公告欄」與「電子公告欄」分別規定,故
              尚無法將前揭規定之「公告欄」逕行解釋涵蓋「網路電子公告欄」在
              內,仍應透過修法途徑解決(法務部 91 年 3  月 6  日法律字第 0
              910700115 號函釋意旨參照)。是以,分署辦理執行文書之公示送達
              程序時,仍應將公告黏貼於分署公告欄,尚不得以電子公告取代之。
              至司法院 106  年 5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函,
              認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得於司法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
              告乙節,係因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第 2  項明定公告得以「其他方
              法」為之,惟其規定內容與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規定有間,尚難比附
              援引。準此,於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修正前,貴分署旨揭建議尚難參
              採。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四)(109年2月版)第 233-2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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