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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1:2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9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
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
,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
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主    旨:關於貴部檢送「教育部請求協助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出版品協議書」,函請
          本部檢視並於 103  年 8  月 29 日提出說明乙事,復如說明三,請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8  月 1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1837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
              行為為限(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及其立法原則
              參照);而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
              營事項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
              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 2  條、第 3  條及其立法說明
              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判斷之,
              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本部 88 年 8  月 2  日法律字第 029
              742 號函及 100  年 8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00013753 號函參照)
              。
          三、次按本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
              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上開有關行政協助之
              規定,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
              定參照)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不論請求協助之機關與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間係屬同一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
              抑或非屬同一行政主體,均有其適用。換言之,行政協助者,係指平
              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
              圍(又稱權限,乃指管轄權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乃
              指行政機關依法應達成之目標)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上開規
              定所稱「隸屬關係」者,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
              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
              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
              依指示辦理,而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度處理;惟倘超越指示權範圍之
              事項,例如事務監督機關就非屬其監督事項請求他機關之協助,則仍
              屬行政協助(本部 9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70047683 號函參
              照)。是旨揭協議書究係適用政府採購法或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協助,
              因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部就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審認。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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