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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6:2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131001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義務人之董事長已請辭董事長
及董事職務,惟未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者,移送機關如以其為義
務人董事長送達相關處分文書者,並不因其於送達前已向義務人請辭董事
長及董事而影響送達效力
主    旨:貴分署所詢義務人之董事長已請辭董事長及董事職務,有關移送機關行政
          處分送達是否合法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分署 100  年 12 月 12 日雄執癸 99 年費執字第 00103372 號
              函。
          二、按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
              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
              第三人。」而基於主管機關之公司登記具有公信力,上開規定所指「
              第三人」,並無善意或惡意之別,亦不以與公司有為交易行為之第三
              人為限(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00168  號、96  年度判字第
              01825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義務人之董事長已請辭董事長及董事職
              務,惟未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者,移送機關如以其為義務人
              之董事長送達相關之處分文書者,並不因其於送達前已向義務人請辭
              董事長及董事而影響送達之效力(本署 97 年 9  月 12 日行執一字
              第 0970005608 號、前司法行政部 68 年 2  月 15 日台函民字第
              01417 號函釋意旨參照),惟具體個案仍宜由貴分署視實際個案情形
              加以研判審酌。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152-1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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