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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3:0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21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如係其他法律
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提供之。是商業
登記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法律已明
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商業登記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  月 19 日經商字第 10000505720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另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亦規定:「
              本法所稱個人,指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揆諸上揭文義,
              自然人資料方屬本法所保護之範疇(本部 97 年 12 月 29 日法律字
              第 0970046379 號函及 99 年 3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99008312 號
              函意旨參照)。準此,非自然人之資料並非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
              無本法規定之適用(本部 93 年 11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4374
              3 號函意旨參照)。
          三、次按本法第 2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
              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是以,個人資料之利用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
              上為本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依該特別規定
              提供之(本部 98 年 1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980001643  號函意旨
              參照)。查商業登記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商業之下列登記事
              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開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一、名稱。二
              、組織。三、所營業務。四、資本額。五、所在地。六、負責人之姓
              名。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
              地及經理人之姓名。」上開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上開法
              律已明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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