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對於仁愛之家之董事長,違反其損助章程之規定,不但兼任其他職務且領
有固定薪資,對此,該董事長雖已違反其損助章程之相關規定,但在法院
宣告無效前,該行為仍屬有效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仁愛之家董事長駐家上班,綜理該家一切業
務,並領有固定薪資,是否有違該家捐助章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 部 99 年 4 月 29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90715668 號函。
二、按民法第 62 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
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
必要之處分。」是以財團法人董事之酬勞及得否兼任工作人員及領兼
任酬勞等事項,民法並未規定,似宜由捐助人於捐助章程定之。本件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仁愛之家(下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第 13
條規定,本家董事為無給職,開會得於預算內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董事不得兼任本家任何職位。準此,仁愛之家之董事長領有固定薪資
,乃違反仁愛之家捐助章程之規定。次按民法第 64 條規定:「財團
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董事長違反本條之行為,並非
當然無效,在法院宣告無效前仍屬有效,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