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0:5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552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關於未正常運作之職業工會,經地方主管機關予以解散後,於未完成清算
前,其法人之人格則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至於其解散後之清算
程序,除依民法總則編第二節法人通則所規定外,並可準用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之規定,又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並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
之檢查及處分之
主    旨:職業工會因會務未正常運作,經地方主管機關逕依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規
          定予以解散,則工會經解散未完成清算前之法人格是否存在?又其財產清
          算程序應如何進行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11 月 5  日勞資 1  字第 0980028919 號函。
          二、按法人之權利能力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
              法第 4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是以,法人人格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
              始行消滅(司法院秘書長 80 年 2  月 12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1
              91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關於法人經主管機關予以解散後,其清算程序如何進行乙節,案經轉
              准司法院秘書長 98 年 12 月 23 日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28061 號
              函略以:「按工會法第 45 條規定,工會之解散,除合併分立或破產
              外,其財產應速行清算,其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規定。是工會經主管機
              關予以解散後,即應依前開規定進行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並向法院
              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為工會了結現務,收
              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剩餘財產;於清算完結時,並應造具清算期
              內表冊,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工會法第 14 條、民法第 37 條
              、第 40 條及公司法第 331  等規定參照)。又其清算程序,除依民
              法總則編第二節法人通則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
              法第 41 條規定參照)。次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
              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民法第 4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法
              人開始清算程序後,法院監督清算中之法人,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
              外,關於清算中法人財產之處分及債務之負擔,法院於必要時亦得為
              適當之處分。」來函所詢相關程序事項,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四、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