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2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80019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為便利各戒治所辦理受戒治人執行期滿之釋放作業有所依據,釋放作
業統一於受戒治人戒治執行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理之函釋
主    旨:為利各戒治所辦理受戒治人執行期滿之釋放作業有所遵循,有關釋放作業
          統一於受戒治人戒治執行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 98 年 5  月 4  日桃女戒宗行字第 0983200
              137 號函辦理。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之強制戒治執行期間
              不得逾一年,為強制戒治期間之實體規定。復按「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7 條之規定,係針對執行強制戒治期間釋放作業另為特別規定
              ,其屆滿日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為執行方式之規定,二者法規間並
              無衝突和矛盾之情形存在,不論採何種方式,強制戒治執行期間期滿
              日均為一年。且戒治處分係屬廣義之保安處分性質,審酌「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執行完畢之
              受處分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執行完畢之次日午前釋放。」亦
              採執行完畢之次日午前釋放,準此,戒治處分執行期滿其釋放作業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勿庸轉行)、本部直屬各矯正機關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矯正司(一至六科
          、視察室)、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矯正機關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