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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1:4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9362002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
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
主    旨:遇有移送機關具函撤回行政執行案件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處並無
          審酌是否准許或變更為停止執行之權限。如認該撤回有違法或不當情形,
          宜另循其他途徑究明,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請  照辦。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4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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