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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2:0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88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協議後所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再予以解釋
乙案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協議後所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再予以解釋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82) 高市府法一字第一○八三五號函
              。
          二  按「……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
              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
              時效之可言,惟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僅就時效利益之預先拋棄加以禁
              止,則於時效完成後拋棄時效之利益,顯非法之所禁。……」,又「
              時效完成後,如拋棄時效之利益,應由因時效受利益之人,於對於時
              效完成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最高法院著有
              二十九上字第一一九五號、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五三號及五十二年台
              上字第八二三號判例在案。本件依來函所附協議書,載明「餘額二二
              、○○○元俟請求權人補送整型正式收據五五、○○○元後再予給付
              ,……」等語,據  貴府來函所稱:並未限定其應辦理整型之期限,
              且縱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經完成,惟依首揭判例意旨,該請求權人
              因消滅時效之完成而當然消滅;又基於誠信原則及保障人民權益,本
              件似以不行使其抗辯權為宜,故貴府如依協議內容准予給付,於法尚
              無不合。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54-55 頁
法務部公報 第 156 期 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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