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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7:1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014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  貴部日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工業關係組組長武○○前於民
國六十三年八月五日任職該處衛生保健中心時,因該中心尚未奉核成立,
未辦理公保加保,致影響武員將來申請美老給付權益,武員可否依國家賠
償法規定請求賠償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部日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工業關係組組長武○○前於民
          國六十三年八月五日任職該處衛生保健中心時,因該中心尚未奉核成立,
          未辦理公保加保,致影響武員將來申請美老給付權益,武員可否依國家賠
          償法規定請求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八日 (80) 經人字第○六七六○三號函。
          二  查國家賠償法施行給則第二條規定,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
              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
              限。即必須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二者均在國家賠償法施
              行以後者,始得請求。本件依來函所述事實,姑不論武定邦君認為公
              務員有無不法之行為,因該事件發生於民國六十三、四年間,縱其將
              來申請退休請求養老給付而權益受損,係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後,依
              上開規定,仍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79-80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八十二年三月版)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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