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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2:0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6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非公司組之公營事業因公務員不法行使公權力,致受損害時,得否請
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非公司組之公營事業因公務員不法行使公權力,致受損害時,得否請
          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府七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78) 府法三字第九五一○八號函。
          二  本件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菸酒廠為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均
              非法人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八條及台灣省菸酒公
              賣局所屬各工廠組織規程第一條參照) 不能為權利主體,似難認為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人民」,自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本
              部對來函說明三乙說之結論,敬表同意。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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