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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20:5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170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  貴府及所屬各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賠償後,可否依同法施
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向縣 (市) 政產或鄉 (鎮、市) 公所行使求償權
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府及所屬各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賠償後,可否依同法施
          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向縣 (市) 政產或鄉 (鎮、市) 公所行使求償權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參考。
說    明:復  貴府七十八年九月十二日 (78) 府法三字第一五七二五○號函。
附    件:查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係採「國家責任」與「機關賠償制,即以「國家」為
          損害賠償責任之主體,機關僅係代理國家受理賠償之請求。  貴府如認本
          件國家賠償事件,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喜義縣政府應為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之機關,則除有同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務員及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 (本部七十一年七月廿三日 (71) 法律
          字第八九五二號函所引行政院函示參照) ,  貴府可對之行使求償權外,
          本件損害賠償  貴府既已先為賠償給付,似可循會計程序處理。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105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八十二年三月版)第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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