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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3:0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1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因請求權人陷於無意識狀態,致無法行使請求權,而
其配偶逕以代理人身分代為請求賠償,是否適法發生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因請求權人陷於無意識狀態,致無法行使請求權,而
          其配偶逕以代理人身分代為請求賠償,是否適法發生疑義乙案,經台北市
          政府報奉  行政院釋示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件係據台北市政府報請行政院釋示,經奉  行政院七十三年一月十
              九日 (73) 台法字第○八五五號函復該府說明:「復七十二年十二月
              十二日 (72) 府賠二字第五四七六九號函。」並以副本抄發本部。
          二  行政院釋示:民法第一千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規定:「規妻於
              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此所謂日常家務,包括衣、食、行、育、
              樂及醫病等一切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事項及因此所生之法律行為。凡在
              前述範圍內,夫妻依法互為他方之代理人,無庸本人再以意思表示授
              權。因此請求權人之配偶得逕以代理人身分,代為請求國家賠償。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44-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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