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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09:2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40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關於貴署公路警察局員警執行交通巡邏勤務等任務時發生有責任之肇事,
其賠償是否係屬國家賠償法範圍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貴署公路警察局員警執行交通巡邏勤務等任務時發生有責任之肇事,
          其賠償是否係屬國家賠償法範圍疑義乙案,本部釋復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七十二年四月四日 (72) 警署法字第一三三七一號函。
          二  員警如依警察法規執行交通巡邏勤務或處理交通事故等任務,應屬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謂「依法節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至於該員
              警駕車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因操作技術上發生缺失或執行勤務
              故意肇事,而應負肇事責任者,是否係屬國家賠償法之範韋,目前在
              國內雖乏相似之案例,然日本束京地方法院曾有相似之判例,可供業
              務上考。
          三  附薄津芳著「判例國、地方損害賠償責任「一書第二四○頁
              影本乙份。
 (備      註:附件請參閱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八十二年十二月版) 第 6-7 頁)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5-6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八十二年三月版)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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