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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0:1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00024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停役或免役之替代役役男拒不繳回已發給之薪俸及主副食費,主管機關經
作成行政處分,再依法檢附相關文件後,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關於 貴署函詢替代役役男因停役或免役,已發給之薪俸及主副食費拒不
          繳回,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1 年 4  月 30 日役署權字第 0910050684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
              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之: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 其處分
              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 依法令負
              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是依此規
              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限於:直接依據法
              令規定、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所發生者等三類。主管機關
              如本於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為由,擬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強
              制執行,應檢具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要式規定及同法第 98 條教
              示規定,且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再依行政執行
              法第 13 條規定檢附文件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154-15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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