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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5:2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300457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有關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無法完成法人登記擬請修正國民體育法乙案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無法完成法人登記,擬請貴會修正國民
          體育法乙案,謹就民法部分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體委國字第○九三○○二一二一八號函。
          二、查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
              立。」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
              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準此,我國民法就
              法人之成立採法定主義,並以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登記為其成
              立要件,合先敘明。
          三、次查國民體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中華奧會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
              之許可,為公益法人,應準用民法之規定,向其會址所在地之法院為
              登記。」按所謂準用與適用有別,適用係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謂,
              準用則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
              他事項之謂。揆諸本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似認中華奧會性質屬公益法
              人,是以其取得法人資格仍適用前揭民法及民法總則施行法規定,以
              向會址所在地之法院辦理登記為要件。至於中華奧會建議  貴會修正
              國民體育法時,將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應準用民法之規定,向
              其會址所在地之法院為登記。」予以刪除乙節,因中華奧會之性質仍
              屬公益法人,於刪除上開規定後是否可免「適用」前揭民法及民法總
              則施行法規定而無庸向法院為登記?若是,似與目前法人採登記制度
              為公示方法之實務運作現況不符 (例如民法第三十條、公司法第六條
              及人民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參照) ,仍有再予斟酌之餘地。
          四、末查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仍容許法人依其他法律成立,例如公司法、
              工會法等即為民法之特別規定,此類法人無庸向法院登記,而係向行
              政主管機關登記。惟縱使依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使法人不須向法院登
              記而係向行政主管機關登記,該法人仍應具備法人成立之其他要件,
              即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須訂定捐助章程,並設有執行機
              關;而社團法人以社員為成立基礎,設有社員總會為其意思機關,又
              財團法人必為公益性質,社團法人則有營利性質與公益性質之分。準
              此,中華奧會之定位如何及具備何種法人要件,建請貴會先予釐清,
              俾利修法,以符法制。
正    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41 期 61-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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