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4:5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107000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要  旨:
因應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於該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參
加訓練者,應儘速將其申請書及相關證件移請
主    旨:依新修正發布之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執行仲裁人訓練之機關 (構) 已改由依法許可設立之仲裁機構辦理。對
          於該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參加訓練者,本部已通知其逕向貴會洽詢。
          請貴會於接獲申請人通知後立即轉知,俾本部儘速將其申請書及相關證件
          移請卓辦,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司法院 90.12.31.會銜發布之「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部
              分條文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及本部 91.1.21. 「研商仲裁人訓練改
              由仲裁機構辦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二、貴會於辦理訓練前,請先擬具訓練計畫 (包括課程、師資、收費金額
              等) 送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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