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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4:1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511010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修正「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附「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附    件: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90 年 4  月 20 日法務部
                                          法九十政字第 007250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3 日法務部
                                          法令字第 0951101098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3 點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公開、公平、公正辦理政風人員任免陞遷
              業務,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考試院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八九考台組貳一字第○八七四六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
              稱之「本機關」,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
              權責機關。
          三、本要點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政風司及各機關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
              察院及各部 (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直轄市政
              府、縣 (市) 政府政風機構。
          四、本部為辦理政風人員之陞遷,應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主管機關
              政風機構之所屬政風機構在七個以上或所屬政風人員在三十人以上,
              應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並報本部備查,其餘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得視需要設置之。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與政風人員甄審小組
              設置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職務出缺,應依政風人員陞遷序列表有關規定並參酌
              機關業務特性、人員專長與地區人員意願,由本部統籌辦理陞遷,必
              要時得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薦適當人選,併同辦理甄審。但屬
              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程序。
              本部部長對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辦理甄審。
              第一項政風人員陞遷序列表與評分標準表,由本部另定之。
              政風人員免職 (不含屆齡退休、資遣) 案,應報本部就其出缺職務,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陞遷事宜。
          六、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台北市、高雄市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副主管
              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
          七、設有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推薦
              人選時,應提交各該小組審議後,併同其他符合資格人員,函送本部
              依有關規定辦理。
              未設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本部統籌辦理陞遷事
              宜。
          八、本部基於業務需要,須延攬非現職政風人員外補時,得由本部辦理公
              開甄選。
              前項程序,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非主管職務:
           (一) 品德、操守等因素不適任。
           (二) 前一年考績 (成) 列丙等。
           (三) 連續三年考績 (成) 列乙等。
          十、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 因業務需要。
           (二) 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十一、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暨所屬政風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
                ,實施下列職期輪調:
             (一) 同一陞遷序列主管人員之遷調。
             (二) 同一陞遷序列佐理人員之遷調。
          十二、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之職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有第九
                點或第十點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整。
                前項職期自現職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因機關組織變更、職務列等調
                整,以原機關政風主管職務改派現職者,其改派前後年資應合併計
                算職期。
                職期屆滿人員,本部得視職缺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辦理陞任或遷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報經本部核准者,得再延長之:
             (一) 最近一年內屆滿命令退休限齡,或提出申請退休並經銓敘部核准
                  在案。
             (二) 本人重病住院。
             (三) 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 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五) 其他因業務上有留任需要。
          十三、公營事業機構政風人員之陞遷作業,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
                他依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有特殊用人限制規定之機關,得經簽奉
                本部部長核可,免依本要點第五點或第八點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6 期 2841-28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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