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有關董事之產生、改選及捐助財產中不動產處分
或設定負擔程序疑義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有關董事之產生、改選及捐助財產中不動產處分
或設定負擔程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台 (87) 內法字第八七九三四二○號函
。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一七○
二號函略以:「本院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八一) 廳民三字第○九
三四三號函,所指財團法人依法成立後,即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
非捐助人之附屬機構,其財產及捐助人利益亦與捐助人無關云云,旨
在說明財團法人係以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為基礎而設立之法人,與社
團法人係以社員為成立之基礎者不同;而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十
一號判例意旨係在闡釋財團法人之董事有無處分法人財產之權限,二
者非就同一事項而為論述,尚無扞格之處。」
三 另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明定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直接聘任或由捐助
人提名選舉產生;或第一屆以後各屆董事之改選,由捐助人提名新任
董事人選交由董事會改選 (聘) 等,是否合於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六年
三月十四日台 (66) 函民字第○二○八八號 (來函誤載為六十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台六十六函民字第一○八七二號) 函示意旨 (即是否與
財團法人之目的有違) ,請 貴部本於職權審酌辦理。
四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