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基於業務需要,得否將其創立基金向行辦理質押借款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財團法人基於業務需要,得否將其創立基金向銀行辦理質押
借款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經 (八七) 商字第八七二一五八八九號
函。
二 按「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財團法人
應以所捐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事會
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處分原有財產。」上開所稱之「處分」,應為
廣義解釋,即包括設定質權等,以維財團法人財務之穩定性。是以本
部財團法人如基於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後並報經本部許可,似得
將其創立基金 (捐助財產) 向銀行辦理質押借款,以利業務運作。至
於貴部主管之「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如未有類
似首揭本部監督準則第十二條之規定,得否將財團法人創立基金 (捐
助財產) 向銀行辦理質押借款,宜由 貴部本於權責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