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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22:2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55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5 日
要  旨:
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蹤日抑死亡宣告日為計算起
點疑義
主    旨:關於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蹤日抑死亡宣告日為計
          算起點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交航八十六字第○一一三○七號函。
          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等人之聲請,為死亡
              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
              稱死亡之時,係指民法第八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
              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九條定有明文。海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海員在職期間『死亡』……。」其所稱「死亡」,如無特別規
              定,應包括自然死亡及法律擬制死亡 (死亡宣告) 兩種情形在內。另
                貴部來函說明四所引用之海商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似與本案
              無關,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06 期 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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