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蹤日抑死亡宣告日為計算起
點疑義
主 旨:關於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蹤日抑死亡宣告日為計
算起點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交航八十六字第○一一三○七號函。
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等人之聲請,為死亡
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
稱死亡之時,係指民法第八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
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九條定有明文。海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海員在職期間『死亡』……。」其所稱「死亡」,如無特別規
定,應包括自然死亡及法律擬制死亡 (死亡宣告) 兩種情形在內。另
貴部來函說明四所引用之海商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似與本案
無關,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