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復關於所詢問保險公司對已逾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期間案件,得否 依民法第 92 條撤銷承保之意思表示
主 旨:關於保險公司對已逾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期間之案件,得否依民法第 九十二條規定撤銷承保之意思表示疑義乙案,本司對 貴司來函說明二之 (二) 意見敬表贊同,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司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台保司 (六) 字第八六二三九二六八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