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6:3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字第 055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5 日
要  旨:
因鍋爐氣爆受傷成殘,請求國家賠償,經協議達成賠償項目及金額一案
主    旨:關於國防部所報吳○龍君因鍋爐氣爆受傷成殘,請求國家賠償,經協議達
          成賠償項目及金額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台 (85) 防字第九三四六號交議案件通
              知單。
          二  本件協議賠償總金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 玖佰肆拾柒萬貳仟零壹拾肆
              元整,係國家賠償法施行以來協議金額最高者,合先敘明。至本件各
              項賠償數額之計算及總額是否允當,本部意見如左:
           (一) 關於喪失勞動能力賠償金 (三、九八六、○○七元) 部分:
                本項喪失勞動能力之事實既係依三軍總醫院及台南市立醫院之診斷
                證明書 (詳卷第四四頁、第一二一頁) ,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
                十三條附表二「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列殘廢等級而認定,
                且賠償金額亦係按政府核定之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依霍夫最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而得
                 (詳卷第八十六頁、第九十九頁、第一○○頁) ,尚屬適當。
           (二) 關於慰撫金 (一、五○○、○○○元) 部分:
                八十五年度有關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案件,法院依判
                決所酌給慰撫金賠償金額額度約介於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間。另行
                政機關近年來就是類國家賠償事件,依協議成立所酌給之金額額度
                則介於十六萬元至七十二萬元間 (詳如附表 (1) 、 (2) ) ,併請
                參考。
           (三) 關於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賠償金 (即長期看護費三、九八六、七○○
                七元) 部分:
                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賠償,其
                金額之酌定,無論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協議成立之案件,尚無一定
                標準,須視具體個案情況而定。經查最近三年,中央政府各機關僅
                本部調查局曾於八十四年受理受理是項損害賠償之請求,經協議成
                立所酌給之金額 (即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 為二八一萬○、三三
                六元。本項請求既與上開請求之性質及情形相同,關於此一部分之
                金額,依卷附資料其計算標準與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完全相同,是否
                允當,宜由賠償義務機關再行審酌。
          三  檢附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及行政機關於近年來近來就不法侵害他人身體
              健康慰撫金賠償金額依判決及協議成立酌給額度表各乙份,並檢還國
              防部原附案卷乙卷。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06 期 41-42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