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國家公園訓練中心新建工程
」,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合約價款計算疑義
主 旨:關於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國家公園訓練中心新建工程
」,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合約價款計算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台 (82) 處忠字第○六二一二號函。
二 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
致失真意,業經最高法院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三號著有判例。本
件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玉管處國家公園訓練中心新建工
程合約書第十八條約定「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最近
』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執行條例規定及本處工程招標補充說明 (三)
) 之規定補貼標準辦理」,又於該處營繕工程招標補充說明 (三) 二
之 (三) 調整原則約定「材料價款及工資價款之調整漲幅,均依據『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所規定之漲幅,就其超過部份調整之
」。因此,營繕工程於簽訂合約時,施工期跨越數個年度,在合約規
定期間,如發生物價指上張,應如何調整合約價款一事,依上開說明
,究其有關契約條款之真意,應係指依合約所訂工程實際進度估驗日
所屬各該會計年度總預算執行條例之規定調整。
三 又依行政院七十八年七月七日召開「中央政府各機關營繕工程調整工
料價款有關事宜會議」之研商結論:「工程合約內所訂工程期限跨越
以後年度完成者,自該工程訂約開工日起至依合約規定完工日止,材
料、工資物價指數如有上漲,分別依工程實際進度估驗日所屬會計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之規定調整」,併請參考。 (檢附該次會
議記錄第二案第二項之決議影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