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大院新院址興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契約書內地質鑽探費用給付疑義
主 旨:關於 大院新院址興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契約書 (以下簡稱契約書) 內地
質鑽探費用給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82) 台處總字第一五九三號函。
二 本件契約書第四條第三項:「乙方辦理基地測量、地質鑽探及基地鑑
界各項申請必須之規費憑據由甲方支付外,其他所需人員及管理等費
用均已含括於本條規劃設計酬金內,不另支付。」與第二條第二項第
三款:「地質鑽探、報告之現場監督及成果審查。」之文義並不十分
清楚。故地質鑽探費用是否包含於規劃設計酬金內,似應依民法第九
十八條:「解釋意思示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之辭句。」之規定,就上開約定,探求訂約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