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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0:1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114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大院新院址興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契約書內地質鑽探費用給付疑義
主    旨:關於  大院新院址興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契約書 (以下簡稱契約書) 內地
          質鑽探費用給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82) 台處總字第一五九三號函。
          二  本件契約書第四條第三項:「乙方辦理基地測量、地質鑽探及基地鑑
              界各項申請必須之規費憑據由甲方支付外,其他所需人員及管理等費
              用均已含括於本條規劃設計酬金內,不另支付。」與第二條第二項第
              三款:「地質鑽探、報告之現場監督及成果審查。」之文義並不十分
              清楚。故地質鑽探費用是否包含於規劃設計酬金內,似應依民法第九
              十八條:「解釋意思示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之辭句。」之規定,就上開約定,探求訂約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決之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7 期 1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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