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2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27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2 月 15 日
要  旨: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儉理人之允計,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
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於銀行開設非
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性質上屬於消費寄託契約行為,縱然依民法第六
百零六條,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仍係雙務
契約。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向銀行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並非純獲
法律上利益,無同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之適用。應依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辦理之。來函所附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七十九年十二月
十二日全會業 (二) 字第一五七六號函研提意見應以說明二、- (一) -
1 為妥
全文內容: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儉理人之允計,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
          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於銀行開設非
          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性質上屬於消費寄託契約行為,縱然依民法第六
          百零六條,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仍係雙務
          契約。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向銀行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並非純獲
          法律上利益,無同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之適用。應依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辦理之。來函所附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七十九年十二月
          十二日全會業 (二) 字第一五七六號函研提意見應以說明二、- (一) -
          1 為妥。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80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