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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8 08:5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21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已完成法人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團體間,並無同一性之問
題
全文內容:一  查本件涉及私立○○海專與私立○○工商專科學校同一性之認定問題
              。私立○○海專並未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依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法人尚未成立,自無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之問題。行政院雖於六十五
              年准「私立○○海專董事會」改組為「私立○○工專董事會」並籌設
              「私立○○工業專科學校」,且經以「財團法人私立○○工業專科學
              校」名義向法院完成法人登記,然「私立○○海專」既未辦理法人登
              記,二者似無所謂同一性之問題。
          二  參酌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創辦人為當然董事,
              理應於法院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時,依法登記為董事。本件張君於「財
              團法人私立○○工業專科學校」法人登記證書上並未列為董事,無法
              自形式上認定張君是否具有創辦人之身分,有關事實之認定問題,本
              部未便答復。又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於新董事會成立前,指定熱心公正之教育人士三
              人至五人,……組織管理委員會,……。」有關管理委員會之組成,
              係屬  貴部職掌,請  依法本於職權卓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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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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