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民法第九十七條意旨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九○號判例,貴 會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 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 無法對之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者,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管 轄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